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安全卫生防护仪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由法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