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矿山企业的设计、建设和开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

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