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矿山企业的设计、建设和开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