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严禁将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转移给不具备有效防护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生产经营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