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中应当避免采取有毒有害的原料、设备和工艺。必须采用的,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依法加强管理,达到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