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护措施第十六条已废止各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安全技术标准,其安全防护装置、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在研究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经过试验,安全卫生确有保障的,才能用于生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