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护责任第十三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改进劳动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