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不履行登记手续的,分别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可处以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房屋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