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其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