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批准手续,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可处以土地使用权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补办批准手续或经审查不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在土地上的投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