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六条有效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灭失的,抵押双方从抵押权终止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