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六条有效受让方因故不能按期交付出让金的,经出让方同意可以延期交付。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延长期内受让方按同期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向出让方支付利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