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八条已废止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批准机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