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已废止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有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