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