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查验、登记有关证明施行手术或者手术记录虚假的,按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处理;未按规定登记、存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