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