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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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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一条

已废止

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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