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一条已废止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