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取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书面告知当事人不批准其再生育或者注销其生育证时,应当责成当事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