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用能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奖励。奖励资金从所节约的能源价值中依法提取,计入生产成本。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