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