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主要产品能耗指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