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