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组织开展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监测、公示等工作,推进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实施建筑能耗定额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