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用能设备、先进的能源监测、控制、综合利用技术,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能耗限额管理等节能工作考核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