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二章 动员和组织第六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各地年度献血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医疗用血需求和适龄公民人数等情况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