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二章 动员和组织第七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保证献血计划的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地区内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保证本地区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