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财政、物价、教育、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广播电视、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