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献血办公室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