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第十九条已修改本省内跨市、县(市)和外省来本省调剂临床用血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管理规定审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