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医疗机构不得接受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的血液及其成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