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第十八条已修改采供血机构应当建立本地区特殊血型健康公民数据库,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