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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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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已修改
鼓励宗教团体培养爱国爱教,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高宗教造诣的宗教教职人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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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