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