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一次性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部门审批;编印连续性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新闻出版部门审批。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公开发行和销售。

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