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批准重建、改建、扩建、拆除宗教活动场所的;(二)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的;(三)擅自设立宗教设施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