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批准重建、改建、扩建、拆除宗教活动场所的;

(二)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的;

(三)擅自设立宗教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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