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接受境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的办教津贴、传教经费以及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