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非宗教团体和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和变相接受宗教性捐赠;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功德箱等宗教设施;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和宗教标志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