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集体性宗教活动一般应当按照其教义教规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已被解除或者注销宗教教职身份的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主持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