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