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第十条有效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由于其负责人的原因,致使主管机关在规定日期内无法通知的,经两名以上见证人证明,视为撤回申请。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