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在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后,应立即就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与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进行协商,并于三日内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主管机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