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由于其负责人的原因,致使主管机关在规定日期内无法通知的,经两名以上见证人证明,视为撤回申请。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