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