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了解预算管理有关情况,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审查小组,在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