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通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并同时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及相关材料。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委员会依法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