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