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行业组织应当指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一切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