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消费者协会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消费者协会的机构和编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解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