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