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